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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保单分割

2017年4月23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hyccqz.com/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两种不同的结果。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么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当然,由于存在不确定的保险金,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选择这种处理方式的一般会比较少,特别是在已经交足保险费的前提下。

  一般投保人会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此以来,离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会获得保险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折价。根据上文的分析,履行过程中的保险合 同,其价值的衡量标准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分割处理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时的现金价值并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所具有利益的价值体现,更是 因离婚关系中处理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的衡量标准。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数额给另一方,这意味着双方以保险合同为标的的财产分割的完结。现金 价值虽然是保险合同在退保或解除合同时才能实现的利益,但是并不意味着给付现金价值折价的一方一定要履行退保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因为,双方因离婚产生的债务已经伴随着折价款的支付履行完毕,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与否已经与另一方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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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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