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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形成住所地格式用
2017年8月19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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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明
张某、李某夫妇于2003年购买了徐汇区天景苑10号1011室的房屋,并于2004年2月份搬入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某物业或居委(盖章)
二oo六年 月 日
文章来源: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
陈峰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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