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x月与李x香、李x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
1981年3月13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晋x月与李x香、李x常继承一案。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78)民监字第197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七·七”事变前即外出,至今无音信的人,是否应该宣告死亡问题。
内邱县晋x月土改前与李x义结婚,婚后与婆母共同生活。李仁义之弟李五常在“七·七”事变前外出,至今无音信。1952年晋x月之婆母去世,1957年李x义去世,均由晋x月扶养埋葬。全家共有房18间,1958年晋x月改嫁,为带产与李x义之姐李x香发生纠纷至今。于1980年2月,邢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除晋x月,李x香应得财产外,给李x常留下5间房子,由李x香代管。晋x月不服,认为李x常已外出40多年无音信,不应再给其留房。
我们认为,李x常已外出40多年,至今无音信,应该宣告死亡,不应再留财产。但对此查不出有关规定,特此请示,请示复。
198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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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595270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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