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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归属:“剪”不断“理”还乱

2017年12月18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hyccqz.com/
  近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公布,夫妻财产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婚姻或许才是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资”。

  “婚姻本身就是完全的财务行为。如果双方感情良好,无需注册也可以美满地生活在一起。而结婚这个行为是签订财务文件,将两家无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家庭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理财专修学院院长徐建明表示。

  “国际上关于婚姻财产法律规定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共有制,另一种是法定个人制。”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卫义告诉记者,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从经济角度来说,在中国婚姻对个人最大的改变在于将两个人的财产合二为一。如果婚姻经营得好,那么夫妻双方财产的结合可能实现1+1>2的效应。但如果婚姻经营不好,注定要面临2-1<1的负和博弈。

  吴卫义表示,不论是在法定共有制还是法定个人制的国家,从最终离婚财产分割角度来看结果是相同的。“即使是在法定个人制度下,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如果离婚也需要分一部分财产给对方,甚至还要支付很大一笔赡养费。很可能这笔赡养费比法定共有制下的财产分割还要高。”

  “离婚是最大的破财。”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认为,婚外恋是最让男人破财的“投资项目”。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富人因离婚而“破财”的例子。前世界重量级拳王泰森同第一任妻子吉文斯离婚时被分掉300万美元和几处豪宅;后来同第二任妻子特纳协议离婚时,又被分掉650万美元和价值875万美元的别墅,两次离婚让泰森身家大幅缩水。而体坛巨星老虎·伍兹在离婚时也支付给了前妻上亿美元的分手费。

  产权界定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也就取消了原司法解释“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当然,并不一定说婚前财产就一定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对通俗易懂来说,判定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有三个层次的标准。”吴卫义认为,第一个标准是财产登记权利人。简单来说,房产主要看产证上是不是两个人名字。如果是两个人名字,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法律上均认定为共同财产。第二个标准是财产取得时间。如果婚后购买的,即使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个标准是出资方是谁。如果是婚前出资购买的,婚后才交付财产,如果出资资金来源全部都是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还是个人财产。

  但是现实问题是,对于一些容易举证的财产如房产、汽车等,由于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但是对于存款、金银珠宝、玉器等,如果婚前没有明确其归属,则只能当成共同财产来处理了。比如a婚前拥有的100万银行存款,婚后取出借给朋友,朋友归还给a并取得10万元利息收入。在这种混同下,很难认定这110万是属于a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除非a能够举证证明这110万实际上是其100万婚前财产的“演变”。

  从这个角度来看,夫妻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就可以避免各种产权界定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归属进行协议。

  但婚前财产公证或约定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尴尬问题。“每年都会有一些这种业务,但是并不多,可能在中国人观念里还不太能够接受这一点。”吴卫义告诉记者,目前做婚前财产公证比较多的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国外留学或生活背景的人,思想比较前卫,尤其是曾经在欧美国家生活的人。第二类是个人资产比较大的,在结婚时基于对个人财产安全或对另一方感情信任度的考虑,也会做婚前财产公证。

  对于一般夫妻来说,财产问题确实比较难于启齿。吴卫义建议,这种情况下个人应尽量把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关联证据保存好,以免发生纠纷。“比如个人银行存款的变动,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形式,而不是直接取出。”

股权分割是难点

  多位婚姻律师对记者表示,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是目前最大的难点。这当中牵扯到法律、会计、财税等各个方面,需要结合《婚姻法》《公司法》等多方面考虑。

  吴卫义认为,股权本身带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律依据,股权持有人享有公司决策权、表决权、管理权、资产收益权等,这其中只有资产收益权属于财产属性,但其他权利都属于身份权利。

  从这个角度来说,非股东配偶没有进去公司成为股东的直接权利,只能享受作为共同财产的股权收益。

  但在实践中有两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第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没有实际分红,但是公司报表有利润。由于配偶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没有直接到手的利益怎么分割还是难点。第二个问题是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利润不多但资产增值和溢价比较大,比如公司ipo上市引起的股价溢价是婚后取得的,但究竟是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有争议。

  而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所进行的股权分割,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由于公司股票自由流通,并且公开交易,分割时相对较容易处理。但对于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如何确定公司股价非常困难。

  “简单根据税务报税或者工商局备案的话,肯定不行。有些公司营业额非常大但成本也很高,可以通过做账的方式把一些利润抽走。”吴卫义表示,对这类公司股价确定一般是先审计再评估。专业审计对公司账目进行核查、调查,然后进行评估。“但审计是需要公司配合,提供真实账本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的。夫妻中控股一方为了不暴露自身资产增值的情况,以公司的名义不配合,那么法院在调查举证中是很困难的。”



  “遗憾的是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若干司法问题解释(三)并没有涉及到公司股权的问题,而《婚姻法》若干司法问题解释(二)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远远不符合实际情况了,相差太远了。”吴卫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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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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