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护智慧产品商事
标记及商誉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组权利。①知识产权的范围相当广泛,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竞争有关的权利如商誉权、竞争者地
位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
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兼具财产权和
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
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因与人身密不可分,专属于著作权人一方所
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
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其时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
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
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受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还是在离婚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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