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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2月1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hyccqz.com/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护智慧产品商事

    标记及商誉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组权利。①知识产权的范围相当广泛,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竞争有关的权利如商誉权、竞争者地

    位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

    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兼具财产权和

    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

    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因与人身密不可分,专属于著作权人一方所

    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

    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其时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

    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

    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受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还是在离婚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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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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