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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财产公证意识 分手后为房子上法庭

2018年3月13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hyccqz.com/
   缺乏财产公证意识  情侣分手后为房子上法庭

  沪上绝大多数年轻人忽视婚前房产公证,恋爱时两情相悦,共同出资买房筑爱巢;可未等踏上红地毯,感情却亮起红灯,又为房子归属闹上法庭。此类事件近来时有发生。

  日前,普陀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例。马先生和陈小姐恋爱不到一年,便于2003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了顺义路一套总价77万余元的房屋,并共同出资进行了装修。但几个月后,为了是否与父母同住的问题,两人

  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

  事后,双方互相状告对方,马先生要求取得房屋产权,陈小姐要求对方返还当初自己支付的购房款、装修费用并分割房屋增值部分。

  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银行贷款证明及取款记录等,认定房屋产权归马先生所有,但须支付给陈小姐16余万房款及房屋增值款近17万。

  据悉,恋爱双方产生财产纠纷的案例有日渐增多的趋势,业内有关人士提醒,财产公证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双方当事人应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双方已草拟好的协议书等,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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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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