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15952707788

法律咨询

服务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婚后共同购买了一方单位的房改房,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怎么办?

2018年5月15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hyccqz.com/
   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以照顾无房一方、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判决。但是,房改房的分割却有一些特殊性:根据司法实践, 

    1)所购买的公房属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2)房屋所有权归如依照规定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取得产权的一方应从产权及使用权两方面折价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3)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另一方确没有  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可划分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两年,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4)离婚后房改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可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另行申请参加房改。 


文章来源: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9527077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yccqz.com/art/view.asp?id=914370018940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