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然,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等情况视为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给另一方。
推荐阅读: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为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首先要看房产证上登记情况,若登记在一方,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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