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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增值离婚时原配偶可酌情享受

2018年6月15日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hyccqz.com/
   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归还银行贷款,离婚时配偶能否享受房屋的升值?答案是:应视客观情况,酌情补偿。

  胡先生和李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胡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李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胡先生名下的商品房的婚后银行还贷和房产升值款,而胡先生不同意。

  2004年,胡先生婚前独自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的房价为70万元人民币,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另30万元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婚后,胡先生陆续全部归还了该房屋贷款。现在该套商品房的市值已经上升到150万元左右。

  最终审理结果:此案经法院主持,胡先生和李女士达成调解,胡先生一次性向李女士支付15万元房屋补偿款。

  ■律师点评: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王翌敏律师认为:这类情况在现在的离婚案件中是比较普遍的。根据现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及上海的司法实践,一方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属于产权人个人所有,该房屋的升值利益也应当属于产权人。对于婚后向银行支付的房屋贷款,在离婚时,产权人应当对配偶作出补偿。

  至于配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产权人婚前所购房屋的升值利益,现有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上海的审判实践中,原则上是不支持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此问题有所涉及,认为应当适当考虑。

  为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婚龄不长,婚后归还的银行贷款不多的,原则上不应支持配偶分割房产升值利益的请求。

  如果婚龄比较长,婚后归还的房屋贷款占购房资金比例比较大,房屋升值相当明显,配偶在他处没有房屋,经济也比较困难的,应当适当考虑让产权人对其配偶作出一定的补偿,补充金额以如下方案计算较为合理:婚后还贷本金总额÷婚前购房时的房屋本金×(房屋现值-结婚时的房屋市值)。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是以这样的补偿原则在为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的。

  毕竟,这几年房产的升幅非常大这是有目共睹的,购房对大部分工薪阶层都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一对夫妻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已经购买了房屋的话,可能其配偶就不会再考虑买房,而将其收入用于共同归还产权人所购的商品房或其他家庭开支中;离婚时,一点也不考虑配偶方对房屋的升值所做的贡献和其购房机会的丧失,这对配偶方来说是不尽公平合理的。

  立法机构应该根据客观形势发展,尽快出台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范在现实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以有效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文章来源: 扬州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陈峰 [扬州]

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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